▲財政部。(圖/記者李毓康攝)

財經中心/綜合報導

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,接獲民眾致電檢舉老闆低報員工薪資,懷疑公司逃漏企業所得稅,但最後國稅局以「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屬於扣繳申報不實,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」認定;不止如此,該爆料員工反被國稅局追查,發現該名員工並未按實際領取薪資申報綜所稅,被補稅處罰。

國稅局說明,雇主給付員工的薪資可以認列為雇主的營業費用,若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,反而會增加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,因此針對「雇主低報員工薪資」一情事,目前尚非屬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。

但就算雇主並未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(免)繳憑單,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,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。

國稅局提醒民眾,如收到雇主填發扣(免)繳憑單與實際領取薪資所得不符時,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,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外,還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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